為了生意,竟然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在銷售的
包子里添加含鋁泡打粉,南通如東的盧某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如東某包子鋪于2000年4月登記設立,主要制作銷售面食點心。如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于2015年10月至包子鋪內(nèi),告知被告人盧某在制作包子時不得使用含鋁泡打粉。
后被告人盧某在明知上述行為違法的情況下,仍使用含鋁泡打粉加工包子并銷售給消費者食用。如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對包子鋪進行檢查,并對待售包子進行抽樣檢驗。
經(jīng)檢測,抽樣送檢的包子中鋁殘留量為457mg/kg,判定為不合格。經(jīng)認定,該包子鋪生產(chǎn)、銷售的含鋁泡打粉的包子,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嚴重食源性疾病。包子鋪經(jīng)營者盧某于2015年至2017年9月29日期間,使用上述含鋁泡打粉生產(chǎn)、銷售包子合計3000余只,銷售得款約6000元。
2018年8月9日,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盧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又以被告人盧某經(jīng)營的包子鋪使用含鋁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銷售給消費者,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為由,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盧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盧某及其經(jīng)營的包子鋪向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六萬元,由如東縣人民檢察院納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如東縣縣級媒體上賠禮道歉。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盧某及其經(jīng)營的如東盧扣包子鋪未提起上訴。
法官介紹,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本文關鍵詞:江蘇,南通市,餐飲,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