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的湖北周黑鴨訴北京市某酒家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一審認定某酒家擅自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黑鴨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賠償各項損失共4萬余元。
周黑鴨公司訴稱:該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鹵制品深加工的企業(yè),在國內(nèi)開設“周黑鴨”系列休閑食品直營門店已超過1000家。在第29類“死家禽、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周黑鴨”注冊商標,且經(jīng)過長期使用和大力宣傳,該商標已具有極高知名度。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在其開設的熟食鹵制品店鋪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0萬元。
某酒家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涉案商標為依法注冊且處于注冊有效期內(nèi),周黑鴨公司依法受讓取得該商標,其作為商標權利人有權針對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證實,某酒家的涉案店鋪招牌、柜臺圍擋、收款憑證中的商品描述使用了“周黑鴨”標識,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涉案店鋪銷售的商品為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涉案店鋪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以為其所銷售商品來源于周黑鴨公司或者涉案店鋪與周黑鴨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認定涉案店鋪經(jīng)營者的上述商標使用行為侵害了周黑鴨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鑒于周黑鴨公司未舉證證明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行為人的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本案具體侵權情節(jié)、被告主觀過錯、涉案店鋪的經(jīng)營規(guī)模等因素酌情確定。最終,法院一審判令某酒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萬余元。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本文關鍵詞:畜禽肉品 商標 北京 周黑鴨 商標維權